大良街道面向中小学生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解读政策文件审批服务

为方便各机构举办者办理办学许可,尽快依法设立,大良教育办对《广东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广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广东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等规定进行解读,供培训机构参考,具体请见下文。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按照教育法律法规和相应设置标准等规定进行筹备,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以依法办理设立手续。

一、适用范围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通过线下方式面向中小学在校学生,实施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非学科类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批,适用本指引。

二、审批标准

在辖区范围内,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各类非学科类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达到相应设置标准的,可提出设立申请,由行政部门依法审批。按照《广东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广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广东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等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设立流程

(一)名称审核。培训机构举办者在提交申请材料之前,应当根据所设立的培训机构的机构属性,至相应的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或者至民政部门依法办理名称审核其中,非营利性培训机构,需到民政部门核名;营利性培训机构,需到市场监管部门核名。

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得有损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名称不得含有“幼儿园”“学校”“学院”“大学”等字样,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被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吊销或取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自撤销、吊销、取缔之日起三年之内不得使用。    培训机构名称的行政区域、行业表述应当与机构办学所在地、类别等相符合,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非营利性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表述为:佛山市顺德区XX镇(街道)XX体育/科技/艺术培训中心;营利性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表述为:佛山市顺德区XX镇(街道)XX体育/科技/艺术培训有限公司。    已经登记设立,持有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培训机构,名称符合设置标准相关规定的,可沿用现有名称。   (二)设立申请。已办理核名的举办者,并按非学科类目录清单类别申请设立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应当向教育部门提交设立材料(材料清单、范本1-11,见附件)。   (三)受理审核。举办者按照要求提交设立材料,教育部门受理并按照《广东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广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广东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规定的标准对设立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教育部门应在收到设立材料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书面回执。    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教育部门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举办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四)现场勘查。教育部门组织力量对现场进行勘查;涉及专业条件的,科技、文广旅体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到现场勘查。现场勘查中若发现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需告知举办者整改、完善。   (五)初审意见。教育部门将对设立材料初审的意见及专业条件对应的专业材料函至科技、文广旅体部门。   (六)专业审查。收到教育部门初审意见及专业材料后,科技、文广旅体部门出具专业材料审查意见,书面函复教育部门。   (七)书面决定。教育部门参考专业材料审查意见,对于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设立的书面决定;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设立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八)颁发证件。在出具书面决定后,教育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九)公告公示。 对于通过审批、准予设立的培训机构,教育部门应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培训机构的属性、名称、地址、培训类别、培训形式、培训内容等信息。培训机构应当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办学许可证、培训的教师、班次、内容、招生对象、收费标准、上课时间等信息,实行“亮证办学”。   (十)法人登记。经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举办者应在2个工作日内到登记部门依法进行法人登记。其中,营利性培训机构至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至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申请办学许可证前已经登记设立,持有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向审批机关申请办学许可。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继续在原办学场所办学,但要改变登记属性的(营利性转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转营利性),应将原法人注销登记。新法人成立登记和原法人注销登记可同时进行。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相关条件要求摘录

1.开办资金、注册资本条件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开办资金、注册资本一般不少于10万元,以到账实有货币资金为准。

2.办学场所要求

设立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备与培训项目和规模相匹配的、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的固定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培训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详细要求请参阅省厅文件)

培训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关于消防、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要求,并取得相应的消防安全证明材料。

自有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办学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

租用场地的,应提供场地的产权证明材料,以及与产权人或由产权人授权人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并经备案):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租赁期限自申请举办之日起不少于1年;

科技类培训机构租赁期一般不少于2年;

艺术类培训机构租赁期一般不少于3年。

3.设施设备配备情况

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层次、培训类别、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匹配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资料等。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AED)。

4.人员配备情况

拟任首届董(理)事会应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成员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拟任法定代表人应由董(理)事会负责人或拟任校长(行政负责人)担任。

拟任校长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年龄一般应在70周岁以下、且具有3年以上教育从业经历。

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培训规模和运营需求相适应的从业人员,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50%;应充分配备符合条件的教学、安全管理等专职管理人员,财务会计人员。教学教研人员(教练员、教师、培训人员)应符合相应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中明确的要求:

(1)体育类培训机构至少持有以下一种证书:

①体育教练员职称证书;

②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

③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体育技能等级证书;

④体育教师资格证书;

⑤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⑥省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证书。

(2)科技类培训机构教学教研人员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原则上应持有理工类毕业证书或从事科技类相关工作满2年及以上),并具有相应的资质证明。

(3)艺术类培训机构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的以下条件之一:

①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培训内容相对应的专业、下同)

②教师资格证;

③中级及以上专业职称;

④教学能力相关证书。

(二)分支机构

营利性培训机构跨县(市、区)设立分支机构的,须经过分支机构所在地审批机关审批批准,执行所在地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如无地方标准则按广东省非学科类设置标准执行。    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市、区)范围内的其他分教点的设立登记,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地“双减”之前有关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分教点的规定执行。   (三)变更与延续。    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地址、培训内容、培训对象等事项变更,应当向原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培训机构如需延续办学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之前向原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培训机构在许可期限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可以申请延续、换领新证。

五、提交方式

(二)如电子版初稿初审无问题,请各机构按照清单打印一套完备材料,并签名盖章(材料中所有涉及签名的地方均需同时加盖手印),提交至大良街道办事处主楼803聂老师处。如有任何疑问,欢迎致电聂老师 29938274(接通后转0)、林老师 29938282。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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